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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委会是政府部门吗?居委会的工作到底有哪些?
来源: | 作者:胡海辉 | 发布时间: 2022-04-29 | 1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字为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所里立场及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答:不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即我们俗称的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中所设的各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委会接受当地政府机关和街道办的指导开展该些工作。

本次疫情期间,有不少居民在情绪管控中有一个“出口”,就是不定时骂居委会。只要诉求没有得到回应或没有及时回应,先骂居委会。骂完之后,听说情绪还真的得到了自我安抚。实际上,根本问题没解决。导致第二天继续这种无用的情绪排解循环。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我们人民群众纽带的居委会,做了那么多工作,有时候怎么就得不到理解,反而让大家的负面情绪更拧巴了?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以下称“《居委会组织法》”)以及《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修正)》(以下称“《工作条例》”)中都明确了居委会的工作任务。在《工作条例》的任务中,对于突发事件发生时,居委会应当如何开展工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居委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勿让上闻下达的良性循环因很多居民的知情权,被一句“居委会很忙”打发后,徒添居民不理解后的愤怒。

另外,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小组长作为居民最熟悉的联络人,在此次疫情期间,主要负责传达居委会干部接到的上级各项抗疫任务。而大家最熟悉的人,如果只是带嘴工作,可能成为“众矢之的”。比如,某小区小组长几次三番都在早上六点左右通知居民早上七点半或八点提交抗原检测结果,结果一些居民因为漏看手机信息没有及时提交,被小组长指责而演变成群骂。事实是,那一阶段的防疫工作数据均在半夜进行分析,根据疫情发展决定各地区采取何种检测方式。因此,指令均在半夜发出,小组长也是临时收到通知。经知情组员解释防疫工作流程及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的重要性后,居民此后天天配合。该小组长机械传达上级命令的做法,在平时各个领域都司空见惯,而疫情期间更凸显了矛盾。

    随着现代生活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赋予社区工作新的内容。看似不起眼的居委会,在此次疫情中的角色分量着实很重。家长里短已不是当今邻里的主要矛盾,法律法规健全后,更需要一批综合素养更高的人员从事社会最基层的工作。2020年的《工作条例》已经提到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而综合管理需要的是公开、透明的对称信息以及管理者综合素养的提高。尽管居委会工作在疫情防控与生活保障后期,已经逐渐优化并进行了调整。也希望经此疫情,让更多理解这个时代发展及变化的有能力者加入居委会,更好地服务居民并更好地配合城市管理的琐碎工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修正)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道或者乡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