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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检测结果呈阳性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但仍然接单参与配送的物流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陆骁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字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答:

封控期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生活物资紧张,物流运力削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导致了物流配送费的大幅增加,一些物流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想方设法接单参与配送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416日,某快送APP骑手郭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接报后,当地公安部门立即开展调查。经查,郭某违反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并逃避核酸检测,于2022320日至416日期间,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其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先后在当地多个城区配送物资100余单,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风险。另外,通过调查郭某任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代某、王某违反当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对造成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负有直接责任。2022419日,当地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代某、王某立案侦查。目前,郭某、代某、王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的病种仅指鼠疫、霍乱。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病种外,还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增加、减少或者调整并予以公布。20201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冠肺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义务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关政府部门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病人,应该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快递员、配送员等物流人员是我们城市保供的重要力量,很辛苦。同时,因为流动性大,也是高风险岗位人群。上海市防控办已经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对相关城市保供人员的检测要求,实行2+2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即两日内第一日开展2次抗原检测,第二日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和一次核酸检测,这样循环下去。相关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检测要求;快递员、配送员也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为他人健康负责。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责做好监督指导。

陆骁(文字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2022426

附:主要法律条文引援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