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拍卖品、奢侈品、房屋甚至是普通日用品,如果因市场需求变化而涨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2022年3月25日开始执行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主要是针对疫情期间特殊商品不合理涨价进行制裁,因此对商品范围作出了限定, 主要指以下三种商品:
1、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2、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3、生产前两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疫情期间,供应链受到多方因素影响,物流配送能力削弱,导致销售终端的蔬菜等民生保障商品价格上浮。在成本增加的前提下,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菜价,符合市场规律,不属于哄抬价格。根据《意见》中对于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规定进销差价率的,认定为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对于哄抬物价,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01施行)中,就规定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05.01施行)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六条之规定,对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了受到前述行政处罚外,哄抬物价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两高”在《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中提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01施行)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05.01施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7号)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市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03.25执行)
三、涨幅认定标准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四、行政处罚幅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