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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高怡晨 | 发布时间: 2022-04-27 | 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字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案例:宋某某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被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编造“杨家峪剪子湾社区富康苑发现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120马上过来拉人”的虚假视频信息,发送至3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直接覆盖人员共计534人,并被其他个人转发,造成当地小区居民恐慌。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辟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笔者总结: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秩序属于公共场所秩序,所有的网络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疫情信息包括政府的相关防控举措、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信息、病毒的相关预防知识等。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请广大市民朋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发布为准。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并非法外之地,严禁在网上造谣、传谣,传播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