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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律师普法抗疫系列之四|口罩那些事
来源: | 作者:高培 | 发布时间: 2020-02-18 | 1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上海各类企业按计划开始逐步复工,疫情防控处在关键时刻,有少数人员出入公共场所时不佩戴口罩,经劝导后仍拒绝执行;众所周知,疫情防控期间,除了执行国家相关法令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已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通过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的应急管理措施,该决定明确要求个人进入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因此,在疫情防控措施正式解除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已成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无论是故意或是过失不作为,都涉嫌违法;在劝导与处置过程中,常见 “我不知道不带口罩是违法的” 、“不戴口罩出去跑个步、逛个街,最多是个人不负责任,不讲卫生,不违法,不该追究”的辩解,及时从法律构成上分析下,以避免这种“不知者不为过”的想法,很有必要。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的后果,本身是有认识的,但行为人自己认为不违法,在这种错误的认识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这种认识错误,无论是属不知道法律,还是属错误理解法律,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即适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免责原则;
       另一角度说,在疫情防控的状态下,如不戴口罩公共出行,当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罚款或治安拘留的处罚的时候,行为人能否以主观上没有过错作免责抗辩?地方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实施紧急法令,直接规定了个人佩戴口罩的义务,由此,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从应急状态下的临时行政管控措施,上升为法律义务,从而越过了社会日常普遍观念,成为现阶段公民应当审慎遵守的义务,对此,行为人应当是明知的,即明知法律、明知后果,所以,其拒绝执行行为具有主观主错,符合认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免责。
       当然,本次疫情来得突然,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个人自由与自律突然受到法律规范约束,法律宽容在疫情之下已无空间,但是仍然希望,即便是危难时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然是防疫应急措施实施所应遵循的原则,而平时坚持自我,不喜欢戴口罩出行的人更需要与时俱进。
       借用一句话结尾,就是希望各方保持克制,齐心协力,依法抗疫

(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