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发生后,各类企业包括其中的小微企业,纷纷捐款捐物,体现了与国分忧、休戚与共的家国情怀;在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又以服从政府复工复产规定、依法发放员工工资等实际行动,展现了企业的法治思维与责任担当,即便是处在自身困难的时刻。
以下,律师将以企业(主要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经营中几类常见合同的履行为例,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作简要阐述,且系律师的个人观点,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法律意见,另外,重点提示的是,任何商业交易都是合同的产物,没有一个企业是产业链、价值链外独自运转、生存的,故在当前疫情背景下,如企业需要建立、维持或变更、解除一个重要的合同关系的,建议通过远程咨询的方式,同时取得律师事务所对所涉合同的专业意见,因为本次疫情虽然原则上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当事人个体个案是否可就此主张抗辩或是择用情势变更,需要各方根据不同的情况审慎判断。
一、主要义务是金钱给付类的合同
小额贷款、企业间借贷,也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其中小额贷因为涉及金融机构,对此,央行与财政部等已发文,明确要求对受疫情较大影响的行业、有发展前景但因此遭遇暂时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如发生因疫情导致还贷困难的,可展期可续贷。对于融资租赁的业务涉及疫情防控有关的医疗设备的,可缓收可免收相关租金。
对于企业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该类合同的一方义务主要是还款,义务履行与疫情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在疫情防控措施期间逾期还款的,能否作情势变更抗辩,是否可酌情减免违约责任的等,还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因此协商是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措施。
对于其他融资租赁类合同,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原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但是如有证据证明拖欠租金的行为与疫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则不应主张解约,同时,当该除外情形发生时,出租人依法应当催告的合理期限,还受疫情防控措施时间的影响,应当与之相适应,这也符合该类合同 “禁止中途解约”的基本原则。
二、货物、服务类合同
主要指国内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物流运输合同,如果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货物、服务交付不能履行的,准用不可抗力,此时可经及时通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依法解除,得豁免违约责任;如仅构成情势变更的,则须及时进行善意的、积极的磋商,力求合理、公平的变更合同,如直接通知解除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交易对手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磋商过程中对方提出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上涨交易价格的,处理判断的原则之一,是应当符合民法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三、楼宇、厂房、仓库租赁类合同
大多数的企业均是承租办公楼办公,承租厂房、商铺进行生产经营、承租仓库仓储,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其出租的不动产系非国有(集体)产权的情况下,现阶段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发生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的,建议积极响应国家及本市、本区域相关政策的号召,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并应容忍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正式解除疫情防控措施后的合理期限内,确因疫情导致困难的承租人的缓交行为;对于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需要从各方的实际接受能力、防疫期间的物业服务内容等,本着公平合理等原则综合考量,建议对其中的民营小微企业作出对应减免; 同时也建议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及时制定相应临时措施,对主动采取上述减免措施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财政等适当的、对应的支持或补贴。
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本区域范围或本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以主张酌情减免租金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仓库、厂房等大面积、长期性的租赁合同的履行,受疫情的影响可能更直接,如一方认为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磋商不成的,建议可通过诉讼(调解)解除。如其中仓库、厂房正处于装饰装修施工或是其他工程建设施工中,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复工的,本着最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工地、工程进行保护,工期顺延,如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谨慎适用解除。
律师结语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强制性的免责条款,如当事人在前述各类合同中作出排除不可抗力免责的约定的,可以主张约定无效。
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始终是合同法的灵魂之一 ,也是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商事合同继续履行或依法解除的基本原则,各方都应本着该些原则协商解决利益分配与矛盾,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