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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各自有何防控义务?企业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掌握分寸?|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法律事务问答(二)
来源: | 作者:高培 | 发布时间: 2020-02-11 | 1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需要对哪些法律风险作重点防范?

如何作出合法稳妥的应对?

以下律师解答供参考,解答与系列文章、文字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



问题1:企业如违反规定擅自复工复产或不履行防控义务,将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答:企业复产复工,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复产复工方案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防控工作职责要求、落实审核报批制度、加强应急工作处置,确保防护措施到位,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安排。
   企业应通过人民政府网站、卫健委网站、应急管理部网站、上海发布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官方渠道及时获取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信息及企业疫情防控要求;
   立法机关、人民政府以及防疫指挥部等有权机构,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相应的防控措施、指令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对不规定开展防疫工作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与相应个人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2: 员工如不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2月7日通过并实施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单位与个人的疫情防护主体责任,如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自觉佩戴口罩、如实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防疫工作、依法接受体温检测、依法进行隔离观察、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等,因此,如果员工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拒绝采取防护、隔离、观察措施、隐瞒真实的身体状况、旅居史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造成后果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员工在本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行使过失解除权。
   如果员工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因不遵守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单位可以主张不予支付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
   至于有咨询问员工以单位不能提供口罩而拒绝返岗如何处理的问题,律师认为,在目前个人出行与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属法定义务的形势下,如佩戴口罩本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必要保护条件或劳动条件的,员工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的,倾向单位可以主张不予支付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当然,单位若借此以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也难以支持该做法,因口罩缺乏的单位也可属不能满足复工复产条件。

问题3:企业是否在防疫特殊时期,有权要求员工提供或收集员工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权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并有权授权其他部门、机构、组织配合进行收集信息,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园区管理组织、物业服务公司、居(村)民委员会等经有权部门授权,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履行主体责任,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因此,企业应按防疫管控的规定,依法收集相关个人信息,无须事先取得员工的同意。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对于所获得的信息,获取主体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任何防疫以外的途径,律师建议疫情应急措施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应当将获得的相关员工信息删除。

下期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下,金钱给付类合同;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不动产租赁类合同;工程建设类合同等几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处理原则指引,因疫情本身或者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履行的告知、变更、协商、解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