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劳动关系时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是?
依据2月7日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大致可以概括为:
1、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2、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3、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4、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上述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等基本劳动法律原则。
问题2:被延长的假期如何定性?
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律规定,被延长的假期应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也就是说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是春节的法定放假的节日,且鉴于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不能休息的可以安排补休,且由此我们认为延长得三天假期不应认定为法定假日,而属于休息日)
2、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解答。2月3日到2月9日期间除特殊企业以外得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休息日仅仅适用于上海市,按照北京相关规定该期间为临时调休政策,并非劳动者天然享有的休息日。)
3、2月9日以后为复工期,但是基于疫情的特殊需要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用人单位一次性安排劳动者休完一整年的带薪休假的,在劳动者当年离职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修的带薪休假的工资不能够退回。)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病假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生活费的发放各个地区并不相同。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是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四川等地则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发放)
最后:
劳动法下无小事。道恩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假期、工资待遇等达成协议或者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规章制度时,请第一时间联系道恩律所,道恩律师将会依据各项法律规定结合立法背景给予合理建议,帮助企业在疫情期间共建和谐稳定得劳动关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调整工工资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定要存在协商程序,避免疫情结束后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影响企业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