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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能否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来源: | 作者:shanghailegal | 发布时间: 2016-09-27 | 1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订立。现实中,有的交易有书面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送货单等交货凭证能否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订立。现实中,有的交易有书面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送货单等交货凭证能否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对此,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也就是说,送货单等交货凭证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若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举个案例,钱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了章某的房屋建造工程。钱某又与蔡某洽谈购买水泥,蔡某遂将水泥送往章某房屋建造工程处,章某签了送货单,确认所收水泥被用于章某建造房屋。蔡某与钱某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蔡某手中仅有章某签的送货单。钱某拖欠蔡某水泥的价款,蔡某因无书面合同向钱某追讨水泥款未果,遂将矛头指向章某,以送货单为证据将章某告上法庭。问:章某是否要为水泥买单?
   本案中,要让章某为水泥款买单的前提是章某与蔡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蔡某持有的章某签收的送货单,虽可以证明章某实际接收了水泥,却证明不了蔡某与章某之间或章某委托钱某与蔡某商谈买卖合同事宜。而众所周知,意思表示一致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蔡某未能证明其与章某就买卖水泥事宜达成合意,自然不能据此推得蔡某与章某之间成立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章某也不用为水泥价款买单。
   但是,向章某主张不成并不代表蔡某的权益无法伸张。本案例包含了蔡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钱某与章某之间的委托代理接收水泥的关系,以及包工包料的承揽关系。蔡某可基于其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诉请钱某给付水泥价款。从证据角度,可综合蔡某与钱某洽谈购买水泥以及钱某与章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事实证据,来认定蔡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