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发现客户对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都较模糊,甚至有些门外汉律师对特别经营也将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等法律关系进行混同,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特许经营这一法律关系进行详细阐述,供商业模式制定者参考。
笔者之所以要撰写本文,在于笔者为顾问单位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对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都较模糊,甚至有些门外汉律师对特别经营也将特许经营与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进行混同,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特许经营这一法律关系进行下阐述。
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智能型商业经营方式。在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所下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特许人由此承担起向受许人持续提供经营诀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的义务;受许人则由此在一个为特许人所有和控制的共同商号标志、经营模式以及生产流程下进行运营,开展业务的基础投资来自受许人自身的经济资源。
按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总结国际上与我国的定义,商业特许经营主要包括如下要素:
1、 特许经营是合同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关系是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特许经营是无名合同,不是合同法的有名合同;特许经营是混合型合同,包括知识产权的授予,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和服务;被特许经营费的收取等等。特许经营合同是由多种有名合同组成的具有多种给付义务的无名合同。其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相类似的规定。
2、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承担提供知识产权使用权、培训被许可人等义务
特许经营要特许人在一个规定的市场、一段规定的时期内将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有偿地授予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在被特许人开始营业前,特许人必须要对被特许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和服务,帮助被特许人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困难,促使特许经营业务不断发展,保持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一致性。
3、 为维护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企业统一形象,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控制和监督。
特许经营最显著特征就是被特许人是在一个运作模式下提供同质服务,每一个被特许人在商标、店面、布局、装饰、服务等方面体现一致性。特许人对自己开设的加盟店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对经营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只是这种经营自主权收到特许人的限制。被特许人只有获得特许人授权许可后方能使用其产品和经营模式,并且在特许人建立的统一框架体系内进行运作。
4、被特许人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刚才我们说了,特许经营权是有偿双务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被特许人要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或者专利等产品,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给特许人。
实践中,特许经营与其他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这也使得或很多人对特许经营权有诸多的困惑,下面笔者将为大家如何甄别特许经营与其他经营模式提供犯法和参考意见。
1、 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
代理系指代理人受本人委托,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的利益从事某种事物,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特许经营非代理,特许经营的主体不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最显著特征是被特许人非以特许人名义开展经营,被特许人系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被特许人的经营法律后果也是由其自己承担,而不是由委托人承担。特许经营中的商品销售一般是分销关系,不是代理关系,特许人一般通过差价获得利益,而不是获得佣金。
经销系指商品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将某种商品的权利赋予某一销售商,由销售商在一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销售商品。经销双方不是代理关系,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特许经营中经常存在商品的经销或分销,经销可以构成特许经营的一部分,但不是特许经营的全部内容。特许经营是由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方面授权,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培训、支持等一些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
2、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
笔者认为,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具体表型形式,但并非所有的连锁经营都可以被认定为特许经营。下面我们通过几种连锁经营的模式来分析:
(1)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FC)也称之为加盟连锁。连锁店的成员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成员店需支付相应的代价,总部则需提供特许经营权,对加盟店进行训练和协助,这种模式就是属于典型的特许经营。
(2)合作加盟连锁(Cooperate Chain,CC)是由许多零售商共同出资成立的采购批发中心,以大量订单争取较优惠的价格。参与加盟的零售商对外采取统一的名称,并共同支付一定额度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广告费用,总部与成员店也以企业名义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作加盟连锁在国内和国际上很少见,由于它没有一个去强有力的总部提供经营技术的指导,没有培训,因此它只是零售商为对抗大型连锁店而自行发起的组织。无论其设立目的还是结构来讲,都不是特许经营。
(3)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RC)系指连锁公司的店铺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店铺实施人财物及物流、信息等方面的统一,实行的是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直营连锁与特许经营最大的区别是产权关系的不同。特许经营中双方没有资产或股权的控制,双方只是契约关系。
(4)自愿连锁(Vountary Chain,VC),也成自由连锁。其店铺均为独立法人,由制造商或批发商发起,各个零售商自愿加入,在公司总部的领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这种模式与特许经营权极为相似,甄别起来相对困难。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由于自愿连锁是批发商为协助所属零售商对抗大型连锁店而发起的,因此相对特许经营,自愿连锁的总部一般是非盈利机构,不收或者少量的收取会费,自愿连锁成员的经营自主权比较大,相互关系松散。
由于特许经营存在一些列法规的准入性规范,所以一旦商业模式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就需要商业模式制定者考虑到法律的风险控制。以上仅是对实务中出现混淆的可能被认定为特许经营的进行甄别的方法和意见,希望对大家识别特许经营会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