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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中的常见错误认识(一)
来源: | 作者:shanghailegal | 发布时间: 2016-09-27 | 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那个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错误认识)
   道恩律师事务所在劳动案件中常遇到的错误认识排名榜首的就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个错误认识的由来在于对“n+1”的错误认识。更有甚者在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递交辞职报告后再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为其争取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分为四种1、用人单位直接解除;2、劳动者主动辞职;3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4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无过失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在无过失解除的情况下,企业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连续二次后企业必须订无固定合同(错误认识)
  很多公司企业认识以及相关人员在处理劳动合同时都会认为用人单位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需要明确理解续订的含义,一般来说续订并不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实际上劳动合同同样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质,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并不同意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所以,用人单位在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完全有权选择续订还是不续订,如果选择续订时,劳动者提出无固定合同,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