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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来源: | 作者:shanghailegal | 发布时间: 2016-09-27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外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由于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定义,从该行为模式的操作流程上看是指外国委托人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以及来样设计的方式委托国内的相关生产商生产,生产完成以后直接运往海外在中国国内无销售、无宣传的一种加工方式。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说这种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不是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因为其贴牌加工的产品并不是在国内销售,所贴上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商标意义,也即对于国内市场而言,这种贴牌行为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国内商标权的效力仅及于中国境内,因而不能排斥这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适用,因此不认为其构成侵权。这种法学理论已经被最高院在良品计划株式会社 v.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中予以认可了。(鉴于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已经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该判决对于OEM案件指导意义重大)
   那么是不是涉外定牌加工中委托加工方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呢?我们认为不可以一概而论。涉外定牌加工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对国内商标权人的侵权主要依据是对《商标法》52条的理解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理解。换句话说是否造成混淆才是认定涉外定牌加工中加工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构成混淆呢?我们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境外的委托人在本国或者销售地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商标权或者商标使用权;
   2、国内有人注册了与委托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定牌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国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
   3、境内的加工方完成加工贴牌后的商品全部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不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
   从上述三方面的认定来看,被委托加工人是否是存在恶意混淆才是认定加工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