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隐名出资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这成了众多隐名投资者的一块心病,本期,针对非外资企业中的该现象,道恩律师带您解读其中奥秘--------
隐名出资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的隐名股东,即公司及其他股东均不知晓隐名股东的存在;另一种则是相对的隐名股东,即公司知晓该隐名股东的存在,该隐名股东甚至参与了公司经营与分红。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实际投资人的存在,实际出资人及名义出资人间的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基于有限公司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表示规定,实际出资人要获得股东资格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若属于第二种情形,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则在协商未果时,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规定,对于隐名股东起诉显名股东要求确认股权的诉请,法院一般追加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其他股东接受隐名股东的情形下,应做出确权判决,对隐名股东的股权予以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不追加当事人,但以向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股东确认是同意隐名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或不同意变更并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理方法将股东明确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是否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确认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公司股东的成立条件,在隐名股权确认纠纷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