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是实践中许多特许人因为无直营店不觉被备案的条件,而未能予以备案。这就是引申出一个问题,若未能予以备案,是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就当然属于无效?
一、《条例》关于特许经营备案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特许经营备案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条例》第八条可以确定,特许人进行备案的部门是商务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机关,而不是加盟商个人或行业协会。因此,违反备案规定的直接法律后果的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条例》并没有规定不会因加盟人未备案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特许人违反备案规定没引起的是特许人相对于行政机关而承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相对于加盟商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实务中法院的裁判判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备案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做了规定。该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确切来说,《条例》只规定了不备案的行政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换而言之,备案的规定属于管理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违反管理型规范,产生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实践中,众多的特许人因缺乏对《条例》的理解,往往错误认为不备案合同就无效的认识,或者加盟商应该承担其他民事法律后果等。
三、备案的性质
这里所称的“备案”其实指的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际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的只要符合备案的表面要求,没有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或重大虚假的情形,都能通过。政府部门无法、也不会就备案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简而言之,特许人不会因为这个备案,就获得商业特许资格。是否获得资格还要看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