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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外疫情影响能否直接作为国内间普通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来源: | 作者:高培 | 发布时间: 2022-04-29 | 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字为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所里立场及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答: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把语境限制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国内法院或仲裁(简称法院)解决争端的前提下,然后主要分三个层次来解答:

一、 国内法院是否将疫情疫情防控措视为不可抗力

二、 合同当事人能否据此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三、因疫情原因导致国内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能否免责。

关于第一个问题,鉴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认为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作国内、国外疫情之分;

     当然,不可抗力情形仅是合同发生客观履行障碍,具体是继续履行、迟延履行、变更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来看:

如果直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虽有疫情但合同仍具可履行性,然此时合同基础条件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本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对一(数)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即属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合同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数)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其他相对方重新协商变更合同条;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取得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那么,当发生此合同履行障碍时,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部分免责还是全部免责呢?对此,我们应首先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简单归纳,如果疫情影响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无法采取有效方式替代克服的,则可主张全部免责;当然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如一方因疫情影响,致原材料短缺、成本大幅上升等不利情形,后果是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而非不能履行的,则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协商,其后致解除或变更合同更为合理,而不以简单不可抗力作免责抗辩。

是否仍需承担一定责任,仅部分免责?通常认为,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如提述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导致本单位封闭、迟延复工、供应链中断等,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手段合理克服,致使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如果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或未及时履行通知、止损的可能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至于金钱给付义务,则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除非因疫情防控丧失支付能力、支付条件等特殊情况,故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可抗力定义范围,以及排除不可抗力适用的条款,具体说理为“暴雨和台风是不可抗力,是人类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规定而免除”,法理与导向非常明确;那么能否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更为直接、详细的免责条款,包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包括协商一致费用与损失分担等内容呢?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因为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对限缩不可抗力范围、排除适用的反对态度,对双方发生不可抗力后的善后处理协商一致出公平合理约定的情况,法院在裁判处理时,保持适度干预,适度平衡,一定程度上尊重合理商业自治的可能,是值得我们尝试的可以充分激发这一条款的功能,从而尽最大努力减少、分担因疫情导致的企业巨大损失。

这次的疫情以及艰苦卓绝的防控措施,无疑将改变了太多企业、太多人一些企业将可能面临迁移、消亡或破产,这就意味着一些企业的场地、厂房、设备等资产价值大幅减损或失去价值,意味着一些劳动者将因此失业,可能将面临实质意义上无任何补偿的结果。。。。。。。所有这些,都将是我们全社会的所有人的损失,没有人置身事外。

   让我们一起努力,快马加鞭,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高培律师

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

20224月28

(以上文字为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所里立场及正式法律意见,部分内容源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及总结其他人士观点,仅供参考)

附主要法律条文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