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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半,大智慧2013年报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维权需加紧
来源: | 作者:dawnpartners | 发布时间: 2017-11-15 | 1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由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www.shanghai-lega.com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ST智慧601519)(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于20155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607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公司作出〔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谁有资格维权?——即投资者须符合什么条件其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资人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但该解释第十九条排除了以下投资者的资格,即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根据〔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智慧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228,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2015117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2015117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投资维权应注意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2号)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维权者需要准备和提供的材料主要有那些?】

1、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正证明的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显示投资者本人信息页);

3、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4、单只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要显示姓名、身份证号码、区间、买入卖出价格、成交数量)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5、若营业厅无法打印单只股票对账单的,需打印如下时间段(20142月开始至20161月底)全部股票对账单原件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6、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空白处写账号、开户人、开户行全称);

7、投资者提供联系电话手机、快递地址、邮编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