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楼市调控新政不断推出,遏制了不合理的购房需求和房价过快上涨,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主要是因限购政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和因限贷政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其中,限贷政策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会产生较大影响。首付款比例提高和贷款利率增加,造成对买受人付款能力要求提高及购房成本加大,使部分买受人无力履行合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或者由于银行加大对贷款对象的限制力度,致使部分买受人在新的贷款政策之下,不再具备贷款资格,从而无力通过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致使买卖双方围绕买受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等问题产生纠纷。
(以下内容仅代表律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个人观点):
我们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受新出台的限贷政策影响严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发生这种情况,当事方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若买受人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二手房买卖中】,不适用商品房的有关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因双方对该损失的产生均无过错,在损失承担环节,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条的原则性规定,由双方公平地进行分配,即双方为履行合同准备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可以通过公平原则来合理分担,如中介费,提前还贷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