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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来源: | 作者:shanghailegal | 发布时间: 2016-09-27 | 1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种拟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在尚未实际使用之前,至多只算得上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只有在其被实际使用并形成了识别商品的功能之后,才具有商业意义,这种商业意义在法律上被称作商标权益。然而,不论是初创的商标,还是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只有经过合法的商标授权,其商标权益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一种拟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在尚未实际使用之前,至多只算得上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只有在其被实际使用并形成了识别商品的功能之后,才具有商业意义,这种商业意义在法律上被称作商标权益。然而,不论是初创的商标,还是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只有经过合法的商标授权,其商标权益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所谓商标授权,是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和取得商标专用权。关于商标授权,世界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另一种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即将商标注册作为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中国所采用的这种申请在线原则,优点是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但其弊端却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利于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折的权益,如果在先使用者怠于注册申请,就给投机者提供了抢注的机会。

我国《商标法》也考虑到了申请在先原则的弊端,为了尽可能保护在先使用者或未在国内注册的国外商标持有者的商标权益,对于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规定了三种基本情形:

(一)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发现商标在中国遭到抢注之后,通常情况下,相关企业一定要尽早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作准备:

(1)该商标在境外注册国的使用证据;

(2)该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

(3)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相关证据;

(4)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的相关证据;

(5)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相关证据。

同时,道恩律师还要提醒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在通过法律程序成功阻止未注册商标遭抢注以后,应及时办理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免再起波澜。另外,如果发现抢注者的抢注动机仅仅是为了投机,那么在评估了司法救济的成本之后(境外取证的成本往往很高,且程序复杂时间较久),也可以考虑通过和解的方式将商标专用权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