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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中国租赁办公楼、厂房以及公司外籍人员在中国承租物业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shanghailegal | 发布时间: 2016-09-27 | 1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经营经常要面对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主要源于办公楼、厂房的租赁和公司雇佣的外籍人员需要在中承租物业居住。对此,道恩律师事务所建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审查。

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经营经常要面对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主要源于办公楼、厂房的租赁和公司雇佣的外籍人员需要在中承租物业居住。对此,道恩律师事务所建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审查。

首先,要确定该房屋能否出租。根据建设部1995年公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下列物业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在确定出租物业符合合法的前提下,还要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如出租人无权出租或者有任何瑕疵,最好别租;非租不可的,折衷的办法是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如因出租人无权出租给承租人造成任何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但然,即使这样约定了,履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经常会遇到如何处理装修添加物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承租人的需要,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经过装修的房屋在退租时,就存在如何处理装修添加物的问题,有时还会遇到如何处理房屋格局改变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涉及到“恢复原状条款”。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道恩律师建议,一定要在租赁协议中就是否要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责任、方式、费用承担作明确约定。

第三,要注意土地使用费的问题。除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虽然在实践中有时土地使用费就是场地使用费,但大多数情况下,两者还是完全不同的。在有的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须向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既包含场地开发费也包含土地使用费,其中场地开发费又包括征用土地的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但有的地方则明确规定场地使用费不包括场地开发费(征用土地的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例如上海。另外,外商投资中,还要留意土地使用费的支付由中方还是外方承担的问题,这根据不同的地方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不同也有差别。其中,因地方法法规的不同造成的差异如,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除非有相反约定,在北京土地使用费由承租方支付,而在上海则由出租方支付。因企业的不同性质而造成的差异如,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中方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费应当由中方支付;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则可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由谁来支付土地使用费。总之,对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责任都应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最后,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持租赁协议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因此,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租赁协议登记的责任、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违约的后果等。

如果认为上述问题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或者涉及金额较大,谨慎起见可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